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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珠金与江明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珠金,江明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陈珠金,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明昭,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清清,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明东,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珠金与江明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珠金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珠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1元,由原告陈珠金负担。审 判 长  陈燕云代理审判员  李伯魁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