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54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蒋华平与薛亚霏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平,薛亚霏,王保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5411号原告蒋华平,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被告薛亚霏,男,1949年7月9日出生。被告王保建,女,1955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华平与被告薛亚霏、王保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华平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蒋华平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蒋华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