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3)张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增福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佳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