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苟某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事故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阆执字第868号杨X:你与申请执行人苟泽凌、苟星礼、苟新会、苟星顺、苟兴琼、李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阆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苟泽凌、苟星礼、苟新会、苟星顺、苟兴琼、李明华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苟泽凌赔付1,728.97元。二、向申请执行人苟新会赔付144.81元。三、向申请执行人苟星礼、苟新会、苟星顺、苟兴琼、李明华赔付72.71元。四、负担本案诉讼费1,53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你在本通知指定期间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账号:2315546129100028095收款单位名称:阆中市非税收入监管中心案件承办人:张凯联系电话:0817635****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风险提示(附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