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李浩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李浩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代表人:高铁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银,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浩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涂永国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饶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