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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李某利与于某某、刘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利,于素镇,刘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738号原告:李胜利,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于素镇(曾用名余素镇),女,汉族,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辉,男,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利与被告于素镇、刘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利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胜利负担。审 判 长  雷  审 判 员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勇军第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