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刑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牛绍宇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绍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726号罪犯牛绍宇,男,生于1973年8月3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2日以(2004)成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牛绍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牛绍宇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8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其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7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8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1月19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5月7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6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牛绍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牛绍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牛绍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绍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龚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