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021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02187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昭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