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龙法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吴庆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吴庆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龙法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吴庆宏,男。本院作出(2014)惠龙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吴庆宏应支付罚金3000元,因被告人吴庆宏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庆宏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庆宏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吴庆宏的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庆宏有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吴庆宏正在服刑,暂无经济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龙法执字第4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旭华审 判 员 林永明代理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廖柳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