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滕民初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滕州市再生资源总公司与张德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再生资源总公司,张德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3904号原告滕州市再生资源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恩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近洪,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张德东,男,46岁,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再生资源总公司与被告张德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再生资源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德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州市再生资源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德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滕州市再生资源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举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