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碑执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卫民与吴冬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民,吴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489号申请执行人:李卫民,男,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吴冬梅,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京兆乡京兆村村民。申请人李卫民以被执行人吴冬梅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碑民初字第01940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700元支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碑民初字第0194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炜曦审判员  杨晓齐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