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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申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志英与焦法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志英,焦法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申字第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志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法宏(又名焦运海)。再审申请人张志英因与被申请人焦法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志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雅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