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申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志英与焦法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志英,焦法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申字第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志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法宏(又名焦运海)。再审申请人张志英因与被申请人焦法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志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雅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