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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韩俊与戴先珍、刘勇、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戴先珍,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637号原告:韩俊,男,1973年4月5日生。被告:戴先珍,女,1966年8月9日生。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停保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沿江大道133号广源大厦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俊与被告戴先珍、刘勇、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营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俊撤回起诉。审判员  程庆元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翁子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