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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西陵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宇与向群海、王群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向群海,王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王宇。被执行人向群海。被执行人王群英(系向群海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12.5元、案件执行费3690.7元;自2014年4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群海、王群英的银行存款25640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2014年4月1日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由二被执行人以本金2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