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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前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丽霞、武聪申请执行武世元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聪,王丽霞,武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前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武聪,男,1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申请执行人王丽霞,女,4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武世元,男,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武聪、王丽霞申请执行武世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聪、王丽霞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世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世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聪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