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二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马家平与冯良道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家平,冯良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1106号原告:马家平,男,1962年8月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冯良道,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马家平与被告冯良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靳华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家平到庭参加了诉���,被告冯良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家平诉称:被告因商贸行业务所需,于2012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210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还,现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原告银行汇款凭证两张,证明被告2012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210000元以及原告汇款给被告情况。被告冯良道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庭陈述与所认定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为:2012年11月30日,被告冯良道向原告马家平借款210000元,出具了借条一张,同时,原告将被告所借2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汇给了被告,另10000元于2013年11月8日转账给被告。2014年8月18日,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0000元,并要求被告自2014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给被告,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原告支付凭证为证,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上未有约定利息,故利息的计算应从起诉之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良道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马家平借款2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家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5元,财产保全费1590元,由被告冯良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华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