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执行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世玉与被执行人蔡豪、严梅莲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世玉,蔡豪,严梅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魏世玉,男,汉族,住平潭县敖东镇。委托代理人冯波,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蔡豪,男,汉族,住平潭县北厝镇。被执行人严梅莲,女,汉族,住平潭县北厝镇。本院在执行魏世玉申请执行蔡豪、严梅莲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蔡豪所购买的座落于平潭县潭南湾东侧龙居华侨城(龙居御景一期)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另案的执行结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岚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云审 判 员 陈 宁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子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