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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39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龚兴容、龚小东与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生命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兴容,龚小东,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3914号原告龚兴容(死者龚大万之长女),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龚小东(死者龚大万之次子),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游小强,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四海,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795-7。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逍,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兴容、龚小东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兴容、龚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4元,减半收取7382元,由原告龚兴容、龚小东负担。审判员  刘卫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学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