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39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龚兴容、龚小东与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生命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兴容,龚小东,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3914号原告龚兴容(死者龚大万之长女),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龚小东(死者龚大万之次子),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游小强,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四海,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795-7。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逍,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兴容、龚小东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兴容、龚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4元,减半收取7382元,由原告龚兴容、龚小东负担。审判员 刘卫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学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