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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久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查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龙,查小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李金龙。被告:查小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龙与被告查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龙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