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久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查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龙,查小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李金龙。被告:查小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龙与被告查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龙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