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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执行人吴和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金良其他权属、侵权(2014)威执字第643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和长,谢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吴和长。被执行人谢金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和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金良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金良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脚受伤,未医治痊愈,没有工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吴和长送达了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吴和长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义务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郑  妍  梅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建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