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广桐、陈伟生、叶丽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广桐,陈伟生,叶丽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121号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赖彩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燕芳,女,汉族,1977年9月30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广桐,男,193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伟生,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叶丽宽,女,1945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广桐、陈伟生、叶丽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玉双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伟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