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一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寇生林与肖传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生林,肖传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一初字第593号原告寇生林,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一维,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传海,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娟,系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国常,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静,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寇生林与被告肖传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生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精一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