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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汪法执补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卞美兰与于海军、黄丽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美兰,于海军,黄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汪法执补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卞美兰,女,朝鲜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于海军,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黄丽霞,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卞美兰与被执行人于海军、黄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汪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卞美兰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登记立案,于2014年8月15日转为正式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于海军、黄丽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汪法执补字第1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李玉忠执行员  丁钢元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