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一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段某甲妨害作证罪,段某甲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一终字第12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甲,网名“观音土”,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7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冷水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曾逊,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犯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冷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段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原审认定:(一)妨害作证事实1991年7月3日,被告人段某甲、李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段某甲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简称1990年盗窃汽油票一案)。段某甲为给该案翻案(指改判无罪)以获得国家赔偿,于2011年7月份找到李某甲,要求李某甲为其作伪证,并约定翻案成功后所获得的国家赔偿款平分。李某甲表示同意,段某甲以李某甲名义写了一份自首说明,李某甲抄写了一份,证明段某甲没有参与盗窃,以证明段某甲是被冤枉的。同时,段某甲还要李某甲找当时帮助销赃的蒋某作伪证。2011年8月11日,李某甲在蒋某家找到蒋某,要蒋某翻供,蒋某答应了,用纸写了一份主要内容为“1990年至1991年的盗窃案中我对段某甲所作的证词纯粹是被干警询问时诱供而出的。因为在此之前,我的证词里都没有段某甲,当时我也并不认识他,我只是在干警的诱逼下才这样说的”的证明材料,交给李某甲,后李某甲将该证明材料交给了段某甲。段某甲便将申诉状及李某甲抄写的自首说明、蒋某所写的证明等材料送到市政法委。同时,段某甲还联系湖南都市频道记者对李某甲进行采访,李某甲按照段某甲的要求对记者做了虚假陈述,并在湖南都市频道记者陪同下到冷水江市公安局反映有关情况。2011年9月5日,段某甲的申诉状及李某甲、蒋某所写伪证材料被市政法委批转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复查。2012年2月20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段某甲盗窃一案原审判决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段某甲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申诉通知书于2012年2月21日送达给段某甲。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证明段某甲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李某甲所写自首说明,证明2011年,段某甲到他家找他商量1990年盗窃汽油票一案翻案的事,段某甲要他写一个证明材料,并答应分一半国家赔偿金给他。他答应了,按段某甲写好的证明材料抄了一份,大概内容是说案发时段某甲不在场。段某甲拿着他写的材料离开了。后来段某甲又让他去找蒋某,他找到蒋某,按段某甲的要求,让蒋某也写了一份证明材料,大概内容是蒋某当时的证词是在公安机关的诱供下作出的。之后,他将蒋某的证明材料给了段某甲。除了写证明材料,段某甲还安排他接受湖南都市频道记者的采访,之后又在记者的陪同下到冷水江市公安局。3、证人蒋某的证言、蒋某所写证明材料,证明2011年8月11日晚上7时许,李某甲来到他家,讲之前那个案子他有对段某甲不利的证词,要他写证明材料帮段某甲翻案。他同意了,按照李某甲的要求写了一份证明材料,李某甲将材料带走了,当时段某甲没来,他老婆陈某甲在家。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她记得一天吃饭时李某甲来找蒋某有事,他们在房间里谈事。5、被告人段某甲对1990年盗窃案的申诉状及相关证明材料,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对段某甲《申诉状》的复查报告、驳回申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原审案卷材料,证明2011年9月5日,段某甲的申诉状及李某甲、蒋某所写伪证材料被市政法委批转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复查。2012年2月20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通过复查认为段某甲盗窃一案原审判决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段某甲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申诉通知书于2012年2月21日送达给段某甲。6、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3年9月22日,冷水江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对段某甲及住宅进行搜查,扣押段某甲的申诉状1份、李某甲的自首说明1份,均系段某甲用于翻案的相关材料。7、冷水江市人民法院(1991)冷法刑一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1991年7月3日,被告人段某甲、李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段某甲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8、被告人段某甲在看守所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明李某甲是他1990年盗窃汽油票一案的同案犯。2011年夏天的一天上午,他到李某甲家,让李某甲帮他翻案,答应翻案后获得的国家赔偿款平分,李某甲答应了。他叫李某甲写一个证明他没有参与盗窃汽油票的材料,李某甲称不会写,他让李某甲按照他写的抄了一份。然后,他让李某甲找当时帮助销赃的蒋某作证,后李某甲找到蒋某,并说服蒋某写了一份他没有参与1990年盗窃汽油票一案的证明,李某甲将蒋某写的该份证明交给了他。几天后,他把李某甲和蒋某的两份证明和他写的申诉状一起送到市政法委等政法机关,提出申诉。他又联系湖南都市频道的记者来采访李某甲,并告诉李某甲如何和记者讲。后记者采访了李某甲,还和李某甲一起去了公安机关。后来,李某甲和蒋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他收买他们作假证的事实,政法机关也调取了当时的案卷材料,最后驳回他的申诉。(二)寻衅滋事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因1990年盗窃汽油票一案申诉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驳回,决定制造事端。2012年3月20日上午,段某甲通过段某丙介绍找到段某乙家中,段某甲讲段某乙是艾滋病人,政府不会拘留他,要段某乙去长沙表演跳楼,给段某乙800元钱作为报酬,自己在楼下告知路人有人跳楼、报警、联系媒体等,段某乙表示同意。次日13时许,段某甲携带申诉传单,约段某乙、段某丙坐火车赶到长沙市。段某甲安排好段某乙、段某丙住宿后,独自到长沙市长株潭汽车站寻找合适地点,并选定该站一栋烂尾楼房的顶楼为第二天表演跳楼的地点,返回旅馆后将选好的地点告诉了段某乙。22日8时许,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在吃早餐的过程中,段某甲就段某乙如何进行跳楼表演进行了详细安排,并将准备好的申诉传单、一小瓶白酒、100元钱交给段某乙,然后带领段某乙、段某丙来到长株潭汽车站,段某甲送段某乙、段某丙到长株潭汽车站烂尾楼的二楼后返回楼下观察情况,段某丙陪同段某乙至楼顶。段某乙坐在楼顶靠友谊阿波罗商业广场一侧边缘的角上,双脚悬空,做出要跳楼的姿势,并大声说段某甲被冤枉之类的话,还喝酒,当下面群众围观较多时向楼下散发申诉传单。段某甲在楼下引导路人围观、拍照,并拨打110、119及多家媒体的电话。该跳楼事件引发1000余群众围观,长株潭汽车站出动120余名工作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疏散旅客,并将3条发车道转移到办公楼后侧,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出动了多名警察维持秩序、现场救援,长沙市消防支队湘湖消防中队出动了多名战士及一辆抢险救援车赶到现场并在现场铺设安全气垫,长沙市中医院出动一辆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待命,潇湘晨报、湖南公共频道等多家媒体记者到现场采访、拍照。整个跳楼事件造成长株潭汽车站当日延发班车20余趟,周边公共交通严重堵塞。警察、记者等人均在楼顶劝解段某乙,段某乙将1份申诉传单交给1名女记者,约2小时后,段某乙被警察劝至长株潭汽车站派出所。当晚,段某甲回到冷水江市,在“天涯杂谈”、“我爱冷水江论坛”等网站发表题为《今天湖南一上访人员在长沙13楼跳楼自杀》的网帖,帖中参入段某甲捏造的事实,称跳楼人员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进行炒作,制造事端,扩大影响。第二天,段某甲找到段某乙,又给了段某乙700元钱。2012年3月23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在《帮助直通车》栏目首播该事件,3月24日中午重播一次。潇湘都市报于3月23日在B03版报道该事件。该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2013年9月22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段某甲家中抓获被告人段某甲。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段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0日,段某甲和段某丙来他家找他。段某甲讲有事请他帮忙,段某甲说想要将其1990年盗窃汽油票一案翻案,向政府提出申诉,要他帮忙去长沙表演跳楼,只要在楼上做出跳楼的样子就可以,不要真的跳楼,等楼下看热闹的人多时,再散发段某甲事先打印好的传单,到时段某甲会把媒体记者喊来采访,要他留几份给记者,给他800元报酬,还说他有艾滋病,政府处理不了他,要他放心做。他看有利可图就答应了。21日中午,他与段某甲、段某丙一起坐火车到长沙,在火车站附近一招待所住宿。段某甲出去看了什么地方适合跳楼,约1小时后段某甲回来说已经踩好点了,在火车站对面的长株潭汽车站那栋楼,那里人多,能制造比较大的影响。22日早上8时许,他们一起吃早餐后,段某甲把事先打印好的传单交给他,买了1小瓶酒中酒霸酒给他壮胆,还给他100元钱。然后段某甲带他们一起到长沙市长株潭汽车站一栋楼房的二楼,让他和段某丙上楼,段某甲下楼走了。9时许,段某丙和他上到楼顶,他坐在楼顶的边缘,双腿悬空,一手抓着旁边的钢筋,另一手从旁边捡几个小石子丢下去,提醒楼下的人走开,同时吸引人注意,下面看热闹的人越来越多,他看到人数比较多时把传单往楼下散发,车站工作人员、公安民警、消防人员都到了现场,没多久记者也到了现场,公安民警、记者等人到了楼顶,问他为什么跳楼,他讲他是段某甲的老弟,他是过来帮段某甲申冤的。这些人做他的思想工作要他先下来,他按段某甲的安排留了1份申诉传单交给1名女记者,到11时许公安民警才把他从楼边拉下来,带到警务室,拿饭给他吃,让他休息,民警与冷水江市人民政府联系,得知他有艾滋病,让冷水江市的工作人员把他接回冷水江市。第二天段某甲来给了他700元钱,并交待他不要告诉别人是段某甲要他去的,还说公安局的人已经开始找段某甲了,如果问他就说段某甲没有参与,电视台已经播放他跳楼的事情了,如果这次没有成功,还要他去广州、北京继续帮段某甲上访,费用段某甲报销,另外再拿几千块钱作为报酬。他表演跳楼时,下面围满了人,至少有成百上千人在看热闹,下面的马路都被堵了,好多车停在那里。公安、消防、医院120和新闻媒体都来了,车站发车道那里还铺设了消防安全气垫。2、证人段某丙的证言、段某甲130××××6703手机通话清单、段某丙139××××8015手机开户资料,证明2012年3月20日上午,段某甲打他电话称其因为1990年盗窃汽油票一案的事,要他帮忙找段某乙,他带段某甲到段某乙家里,段某甲向段某乙讲了去长沙跳楼的事情,段某乙同意了。2012年3月21日下午,段某甲打电话邀他一起去长沙,他赶到火车站和段某甲、段某乙一起乘火车到长沙。在火车上他问段某甲到长沙干什么,段某甲说是1990年盗窃案的事情,段某甲想要翻案,要段某乙去长沙表演跳楼,以扩大影响,引起政府关注,还承诺给段某乙800元钱作为报酬。2012年3月22日早上,他们一起吃早餐,段某甲拿了一些传单、一小瓶酒给段某乙,段某甲带他们到长株潭汽车站的一栋楼梯口处,叫段某乙上楼,他也一起跟了上去,段某甲没上去。他和段某乙到楼顶后,段某乙坐到楼顶边缘,两脚悬空,做出要跳楼的样子。过了一会,开始有人围观,慢慢人越来越多,公安民警、消防武警、新闻媒体记者也来了,都劝段某乙下来,段某乙大喊是帮段某甲申冤,要政府帮段某甲主持公道等等,在楼顶又是喝酒又是抽烟,散发传单,还留了一张给记者,之后被民警劝了下来。他一直在旁边看热闹,后来他下楼和段某甲会合一起搭车回了冷水江。段某乙被长沙市公安局的人带走了,之后被冷水江市中连乡的段某丁等人接了回来。3、证人李某乙(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株潭中队中队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2日上午,接到110指令说有人在长株潭汽车站跳楼。他们立刻赶到现场,看见一名男子坐在汽车站楼顶,于是对其进行劝解。约2小时后才将该男子带离。由于该男子的行为给现场秩序造成了混乱,他们将该男子带回调查,当时该男子是为一个叫段某甲的弟弟申冤,还和段某甲通了话,因为是方言,他们没怎么听明白通话内容。之后他们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把男子接了回去。当天他和段某甲进行了四次通话,他在电话里核实了对方的身份,对方说他是段某甲,第一次是段某甲打过来的,后面三次是他打过去的,4、证人陈某乙(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株潭汽车站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2日上午8时许,接到110报警,称有一中年男子在长株潭客运站一楼顶要跳楼,民警立即出警,同时向公交分局及大队领导汇报。当时,中年男子坐在车站那栋楼的楼顶,该男子叫段某乙,冷水江人,手抓钢筋坐在靠友谊阿波罗商业广场那边边缘的角上,边喝酒边散发传单,扬言要跳楼。他们公安局和大队的领导都在上面劝导,消防队员在地面铺好安全气垫,120的救护车守候在旁边。经过了两个多小时的劝导和谈判,最终于11时许将段某乙安全劝离并带至车站派出所。晚上9时许,冷水江市当地有关部门将段某乙接回去。该事件从当天早上8时许持续至11时许,主要对车站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影响,消防气垫占地面积大,造成了车站拥堵,正常发车时间延时,有三四百人围观,还有对面街道、火车站广场等外围围观人员,围观人数累计达千人。公交分局出动了10多名民警,车站出动了100多人,来了一辆消防车和七八名消防战士,来了一辆救护车,另外来了政法频道、都市频道、潇湘晨报等多家媒体记者。5、证人李某丙(长沙市长株潭汽车站站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的一天,发现有人跳楼,他立即向主管领导、派出所报告,安排全站的工作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并向其他一些相关单位报告。总公司和分公司的领导、社区领导、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民警、报社和电视台记者等都到了现场,消防队、120也赶到现场。当时还有很多围观群众,包括乘客,该站的三个发车道铺上了气垫,导致无法正常发车,车站站台秩序十分混乱,他们站120余名工作人员在维持秩序,围人墙把看热闹的群众隔开,再清理车道,保证车辆可以进出。整个事件持续了2到3小时,直到派出所的人把该男子劝下来,车站秩序才恢复正常。该男子往楼下扔石头,称其弟弟有冤案,要为其弟弟跳楼申冤。6、证人尹某(长沙市长株潭汽车站副站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2日上午8时许,听员工讲,楼顶有人在散发传单,他立即向车站领导汇报,并向车站派出所报案。他带着站里的工作人员前往楼顶,看见一名中年男子在往下散发传单,嘴里在喊话,内容听不懂。公安局领导在劝导了两个多小时后,于11时许终于将该男子劝下来。该事件有三四百人围观,加上对面街道、火车站广场等外围围观人员,围观人数累计千余人。对车站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影响,消防气垫挡住了道路,造成了车辆拥堵,大巴车不能正常发车。7、证人钟某(长沙市长株潭汽车站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8时许,有人跳楼,他看见消防车、警车、120救护车及记者都来了,车站的工作人员都在维持秩序,他到楼顶看见一名中年男子双脚悬空坐在那里,双手抓着裸露的钢筋。后来他去买水和面包给那名跳楼男子,和其他人一起做劝解工作。大约11时许男子被劝下来,并被带回派出所。车站内三条发车道都向后移,很多工作人员在维持秩序,并且还有大量群众在围观。长株潭汽车站外面的车站北路造成交通堵塞,交警在路面维持秩序。8、证人杨某(长沙市长株潭汽车站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一名男子在楼顶要跳楼,往下扔石头。站里组织工作人员在路面上维持秩序。他们将三条发车道向后移,方便消防人员放置气垫。派出所、消防队的人以及记者都来了,11时许,该男子才被公安民警带下来。该事件围观群众很多,站外的人就更多了。为了给消防气垫腾地方,站里延迟了发车时间,同时站内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放下手头工作维持秩序,站外有交警在维持交通,车行缓慢。9、证人戴某(长沙市长株潭汽车站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8时许,他看到车站外有很多人看向他们车站的楼顶,并听到有人喊“有人跳楼了”。他看见一名40多岁的男子坐在楼顶,双脚悬空,时不时往下扔小石头。他们工作人员立刻拨打了110和120,他负责维持发车道的现场秩序,和其他工作人员一起把围观的乘客劝回大巴里。为了给消防气垫让道,他们把发车道后移。两个多小时后,该男子被劝了下来。该男子往下扔石头,造成了公众的恐慌,男子欲跳楼,引起了数百人围观,严重影响了他们站的发车秩序,导致了外围的人行道拥堵,以及车行道拥堵。工作人员都搁置了手头工作维持现场秩序,大巴车发车时间都延迟了20分钟左右。10、证人甘某(长沙市芙蓉区交警大队第八交警中队劝导员)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的一天,9时许,他看到阿波罗商业广场上有许多人在抬头看,他抬头发现长株潭汽车站内的那栋烂尾楼顶有一男子欲跳楼。因为不能离岗,他没有过去,但此时交通已经开始出现拥堵。之后开过来一辆消防车,他们管辖区域车站北路交通堵塞,他们四五名民警马上维持交通秩序,所有车辆缓慢通行。直到11时许,男子被劝了下来,交通拥堵才得以缓解。当时烂尾楼上有许多人,长株潭汽车站门口和阿波罗广场有近千人在围观。11、证人刘某甲(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办事处巡逻队员)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的一天,他接到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通知去处理一起“跳楼”事件。上午8时30分许,他同社区书记、主任及巡逻队员共10人先后赶到位于长株潭汽车站里的现场,随后他们政法委书记张谊、司法所所长温勇赶到现场指挥,他们主要负责维护外围秩序,清理现场未买票人员,同时驱散围观群众100余人。该男子坐在长株潭汽车站发车库旁的一栋十多层楼的楼顶角落里,双脚悬空,嘴里喊着话。来了一辆120救护车、一辆消防车,公安局来了人,事件持续了两个多小时,11时30分许该男子被带走。该次事件造成长株潭汽车站发车通道后移至汽车站后面的消防通道。围观群众多,严重影响了发车时间,致使发车时间延迟。外围人员涌进车站,且站内铺设了消防气垫、停放消防车,加上站内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导致车站内拥挤,因很多人没有安检进入车站,严重影响了车站秩序和乘客的人身安全。车站外围观群众近千人,车站对面经常有人横穿马路过来看热闹,造成车站路交通拥挤,堵车近半个小时。12、证人胡某(长沙市人民医院东院医生)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的一天,医院接到120电话说有人要跳楼,10时许他随救护车到达现场,看见一名40多岁的男子坐在楼顶,双脚悬空,嘴里说着什么。现场铺设了消防气垫,有四五辆警车,现场有许多人在围观,造成车站内不能正常发车,车站外交通堵塞达半小时,后通车了也车行缓慢。11时许跳楼人员下来了,他随车回到医院。13、证人郭某(长沙市阿波罗商业广场经营户)的证言,证明她看见一名男子在楼顶,周围围观人员近千人,消防队铺设好了气垫。11时左右,男子被民警救了下来。14、证人常某(长沙市阿波罗商业广场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2日早上7时许,有人在长株潭汽车站的烂尾楼上跳楼,嘴里在喊冤等,警察和其他人员也来了,另外还有很多人围在楼下。车站路造成了拥堵。15、证人段某丁(冷水江市中连乡法律服务所所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接到电话通知,说段某乙到长沙上访跳楼,要他们安排人去接。他到市政府信访局了解情况,长沙警方向他们提供了一个手机号码,称段某乙是为该号码主人跳楼。经查是段某甲的手机号码,于是他打电话给段某甲,问段某甲是否和段某乙在一起,段某甲说没有。之后他找中连乡诚意村支书和段某乙家里人联系,他和同事李登高及段某乙的哥哥段又红将段某乙接了回来。16、证人段某戊的证言,证明他是冷水江市中连乡诚意村治保主任。段某乙系该村二组村民,未婚,独自住在安达驾校后面的一间普通平房内,曾因盗窃、诈骗、强奸、抢劫被判刑多次,患有艾滋病。段某乙去年上半年去长沙跳过一次楼,后来被乡政府司法所的人和其哥哥段又红接了回来。17、长沙市芙蓉分局五里牌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110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长沙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单,证明2012年3月22日10时20分一群众使用手机号码147××××3402拨打110报警,称长株潭汽车站有人要跳楼,110指令公交分局民警在现场处理。18、147××××3402报警录音记录、2012年3月22日上午长沙110报警录音内容、冷水江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到长沙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依法提取了147××××3402向110报警的报警录音。19、火警详细信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长沙市消防支队湘湖消防中队出具的关于处置2012年3月22日长株潭客运站“跳楼”事件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3月22日10时23分54秒,147××××3402电话报警,有一中年男子在长株潭客运站准备跳楼。接到报警后,该中队出动6名官兵和一台五十铃抢险救援车赶到现场。一名中年男子在长株潭客运站的楼顶上准备跳楼,该队战士立即在长沙至醴陵和长沙至湘潭的车道上铺设救生气垫。当天上午11时10分左右,该男子被劝救下来。20、冷水江市公安局情况说明、2012年3月22日上午长沙119报警录音内容,证明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到长沙市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依法提取147××××3402向119报警的报警录音。21、冷水江市公安局提取笔录、冷水江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证明2013年10月30日15时48分至16时50分,民警刘洁、张城在见证人龙翔(冷水江市看守所民警)的见证下,段某甲使用158××××4606手机号拨打110模拟2012年3月22日上午在长沙拨打110、119报警的报警内容,民警对段某甲的语音进行提取,共提取段某甲模拟110报警语音6段、119报警语音4段。2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中警鉴字(2013)4487号鉴定书,证明冷水江市公安局将从长沙市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依法提取147××××3402向119报警的报警录音和长沙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依法提取了147××××3402向110报警的报警录音(统称检材)、民警提取的段某甲使用158××××4606手机号拨打110、119的模拟报警语音文件6个(统称样本)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检验分析,两份检材中拨打报警电话的男性语音与样本中段某甲的语音来自同一个人。23、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报警案件登记表、段某乙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3月22日上午9时20分许,110指令称长株潭汽车站有人跳楼。该大队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攀爬至楼顶,发现一男子坐在楼顶边缘,边喝酒边扬言要跳楼自杀。经询问得知跳楼人员叫段某乙,46岁,冷水江人,9时许爬到长沙市长株潭汽车站楼顶扬言跳楼为弟弟段某甲申冤,经过两个小时的劝说,段某乙提出要酒喝,借递酒之机,将段某乙拉回安全位置。因段某乙在公共场所扬言要跳楼自杀,扰乱了车站的正常营运秩序,民警依法将段某乙传唤至大队审查。24、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段某乙攀爬至长沙市长株潭汽车站楼顶,以为段某甲申冤而扬言要跳楼自杀。经过做了近两个小时的工作,成功将段某乙劝回安全位置。段某乙在长株潭汽车站企图跳楼事件,引发千余名群众围观,严重影响了车站的正常营运秩序。现场处置过程中,分局和大队领导、车站负责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均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救援。消防中队派出消防车一台,消防战士多人参与救援工作,一台1**急救车也赶到现场待命,长沙市政法频道、都市频道、潇湘晨报等多家媒体记者到现场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采访,电视媒体在当天黄金时段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潇湘晨报和长沙新浪网在第二天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社会影响比较大。25、120接处诊记录登记表,证明长沙市中医医院八院120急救站于2012年3月22日10时24分接急救电话,长株潭汽车站顶楼有人跳楼,该站派120急救车到现场救援。26、长株潭汽车站出具的关于2012年3月22日长株潭汽车站发生跳楼事件的说明,证明2012年3月22日早晨8时许,长沙市长株潭汽车站主体烂尾楼楼顶有一不明身份的男子,双脚悬空坐在楼顶边缘,他往车站内丢了几块石头,车站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领导及公安机关报告此事,随后总公司、分公司领导、社区工作人员、公交分局治安大队、110民警、芙蓉区消防战士、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媒体记者等人赶到现场处置,当时围观旅客及群众有近千人。该站120余名工作人员都停下手中的正常工作赶到现场维持秩序,疏散旅客,将3条发车道后移,组织旅客有序乘车,并协助消防战士安放气垫,当天上午11时许,民警及记者把男子劝下楼顶,该站工作人员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此事造成该站当日延发班车20余趟,给该站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27、证人段某己、刘某乙的证言,证明段某甲使用手机号码130××××6703已经几年了。28、段某甲130××××6703手机通话详单、冷水江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基站查询记录,证明2012年3月21日21时至22日14时许,该段期间段某甲130××××6703手机通话基站显示段某甲在长沙地区和湘潭地区。29、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及照片,证明2013年9月22日,侦查人员对段某甲及住宅进行搜查,扣押2012年3月21日T62次冷水江东至长沙的火车票(补票)一张等物品。该火车票系段某甲与段某乙、段某丙搭乘火车到长沙时为段某丙补的票。30、湖南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3月22日,《帮助直通车》栏目记者曾帅得知长株潭汽车站楼顶有男子跳楼。经栏目组领导批准,记者前往现场采访,采访结束以后,制作了节目《跳楼讨薪!长株潭汽车站:男子爬上楼顶为弟讨薪,女郎联合民警成功劝阻》,并于3月23日在《帮助直通车》栏目首播,3月24日中午重播一次。31、2012年3月23日出版的《潇湘晨报》,证明该报于2012年3月23日在B03版报导段某乙跳楼事件,名称为《家乡话,半瓶酒,劝服跳楼男子》32、《天涯杂谈》、《我爱冷水江》等网站的相关网帖,证明段某甲以网名“感动了网友”、“黏合剂”在上述等网站发表题为《今天湖南一上访人员在长沙13楼跳楼自杀》的网帖,帖中参入段某甲捏造的事实,称跳楼人员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33、三湘都市报记者戴鹏、实习生郭子玉发表的《反腐大叔自掏腰包死磕公车私用》,证明在该文章中段某甲对记者承认跳楼事件是自己一手策划的。34、跳楼现场照片,证明段某乙在楼顶进行跳楼表演的现场情况。35、冷水江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证明段某乙跳楼现场概貌,其跳楼所在楼房系长沙市长株潭汽车站一栋高10层楼的框架结构房屋,第11层楼在建未完工。36、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04)冷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段某甲还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1月16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37、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9月22日,民警在冷水江市布溪江南东路8号702室段某甲家中抓获段某甲。38、被告人段某甲在看守所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他个人认为他1990年盗窃汽油票一案是一起冤案,他申诉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驳回。2012年3月20日,他要朋友段某丙带他去找段某乙,要段某乙帮他到长沙表演跳楼,告诉段某乙在他把记者喊来时,散发他印好的20来份传单,并留一二份给记者,同时承诺给段某乙800元酬劳。2012年3月21日中午1时许,他找段某乙一起去长沙,之后还叫上了段某丙。他们乘坐火车于晚上7时许到达,吃完饭后在车站附近的一家招待所住宿。之后,他在火车站附近转了1小时左右,选定长株潭汽车站一栋楼。他回到招待所对段某乙讲明天早餐后到长株潭汽车站楼顶站着假装跳楼,等楼下人多后将申诉状散发到楼下,他打电话通知记者、110、119,他还要段某乙留几份申诉状给媒体记者。2012年3月22日早上8时许,他给段某乙买了一小瓶酒壮胆,还给段某乙100元钱和20来份他的申诉状。然后,他带段某乙、段某丙到长株潭汽车站楼梯口的二楼,他叫段某乙上去,段某丙也跟着上去了。他站在楼下看到段某乙到了楼顶以后,他拦住路过的一个男子讲汽车站楼上有人跳楼,那人往楼上看,观看的人越来越多,他打了110、119,并联系了湖南都市频道、经视频道、潇湘晨报等新闻媒体,告诉他们长株潭汽车站有人跳楼。段某乙坐在长株潭汽车站楼顶边缘,双脚悬空,当围观人员比较多时,段某乙散发申诉状,他在楼下用手机拍照以供事后炒作。过了一会儿,110、119及媒体记者就到了现场,然后上了楼。他在对面楼下看到民警和其他一些工作人员、记者在和段某乙说话。跳楼表演持续了2个小时左右,11时许,段某乙才被公安带下楼。他和段某丙坐大巴车回了冷水江。晚上11时许,他在网上发帖对跳楼事件进行炒作,发了“今天冷水江一上访人员在长沙13楼跳楼自杀”的帖子,以扩大影响。第二天,他给段某乙送去700元钱,交代段某乙别人问就说他没有去长沙。他的网名有“湖南反腐观音土”、“湖南观音土”之类,“黏合剂”、“感动了网友”也是他用的网名。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指使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段某甲还采取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段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段某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审宣判后,段某甲上诉提出其在看守所的十份讯问笔录也是刑讯逼供获得的,一审采信不当;认定其妨害作证的证据不足;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行为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一审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错误;请求改判其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某甲指使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还采取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上诉人段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段某甲提出其在看守所的十份讯问笔录也是刑讯逼供的,一审采信不当。经查,段某甲在看守所的十份讯问笔录均有同步录音录像,且系多名民警在不同时间对其进行讯问形成,在讯问过程中,民警没有过激语言及行为,段某甲回答问题亦清晰明了,对答流利、切题,整个讯问程序合法,该十份讯问笔录取证程序合法,而且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具备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审采信合法。上诉人段某甲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段某甲提出认定其妨害作证的证据不足。经查,段某甲供述以及其提交的申诉材料、在网上发的帖、李某甲的证言以及自首说明、证人蒋某的证言和证明材料、盗窃案的庭审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段某甲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上诉人段某甲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段某甲提出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行为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一审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错误。经查,湖南广播电视台、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对跳楼事件进行的报道,证人杨某、戴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长沙市消防支队湘湖消防中队、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长株潭汽车站的说明等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证明了段某甲的行为造成了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上诉人段某甲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文彬审 判 员 王芝芝代理审判员 张菖青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贺 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