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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执字第0032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堰阳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326-2号申清执行人田友安,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涧沟村2组06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树江,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提供执行线索、签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十堰市堰阳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十堰市张湾区大岭路**号。法定代表人沈丽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田友安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堰阳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友安于2014年5月13日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标的40931元,执行费514元,合计414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市堰阳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友安9200元,余款32245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友安向本院申请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希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怀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