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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中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赵宝喜与新民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喜,新民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沈中行初字第92号原告:赵宝喜,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新民市人民政府,机关所在地新民市市府路12号。法定代表人:邢鹏,男,系市长。委托代理人:迟红英,女,系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冯树山,男,系新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律顾问。原告赵宝喜诉被告新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高子丁审 判 员  巴根那代理审判员  刘雨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