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35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13505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徐耀明,男。委托代理人崔婷婷,女。被告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2层C。法定代表人于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欣,女。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查无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文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耀明、崔婷婷,易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我公司经作家吴雪岚(笔名:流潋紫)授权,取得了作品《后宫甄嬛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并有权自身名义对任何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2013年8月,我公司发现易查无限公司经营的“易查”网站(yicha.cn)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该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易查无限公司立即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96900元及公证费1000元。被告易查公司辩称:1、中文在线公司与作者的委托书中没有任何作者的身份信息,故不能证明该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版权。2、我方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使用涉案作品,并未超范围使用。3、中文在线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存在瑕疵,不能成为我方侵权的依据。4、我方系为用户提供搜索服务的手机搜索引擎,所有搜索结果的内容全部在第三方网站展现,并非在我方自己网站上展现搜索内容。综上,中文在线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图书《后宫:甄嬛传》(以下简称《后》书)版权页载明:作者流潋紫,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出版,2007年2月第1版,全书269千字。2011年11月2日,吴雪岚(流潋紫)与中文在线公司签订了《中文在线数字版权服务合作协议》,授权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中文简体和繁体)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日,吴雪岚(流潋紫)签署《授权书》,授予中文在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后》书(壹至陆,修订典藏版)(中文简体和繁体)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多媒体制作)、汇编、复制、发行、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作品等权利;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授权期限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在授权期限内已进行证据保全的维权案件,维权工作授权期限截止至案件结案。中文在线公司还提交了浙江省作家协会类型文学创作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中证明吴雪岚(女,身份证号:×××,笔名:流潋紫)系浙江省作家协会会员、浙江省作协类型文学创作委员会知名作家、杭州市作家协会第八届委员会委员,其代表作有《后》书等。易查无限公司不认可上述授权书的真实性,理由是没有任何作者的身份信息,无法确认吴雪岚即为该作品作者。2013年9月6日,中文在线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对易查网进行公证保全,此次公证形成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325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3251号公证书)显示:打开Opera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yicha.cn”进入易查网,网页下方显示Yicha.cn(京I**证060396)。在首页中选择“小说”-“女生版”,在显示的页面中选点击“后宫甄嬛传”的图片,出现多个结果,第二个结果显示:“后宫甄嬛传(流潋紫)都市言情-全本-共159章来源www.16k.cn”。点击该结果,进入的网页除了注明该书信息外,还有“免费阅读”、“简介”、“强力推荐”等栏目。点击该书名,即逐页显示各章节目录,分别点击各目录,进入对应章节的小说内容网页,地址栏显示“122.49.34.77/xnovel/con.do”,网页底部有“易查小说首页”的选项。在网页中选择“文件-另存为”,即可保存小说内容。另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16k.cn”,进入安卓网网站,在该网站搜索“后宫甄嬛传”,没有涉案图书的相应结果。经查询,域名为Yicha.cn的易查网的主办单位为易查无限公司,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证060396。庭审中,双方确认此次公证下载的涉案图书字数共计1008千字。易查无限公司对上述公证书不予认可,理由为其系提供手机搜索服务,上述公证过程在电脑上进行,与手机网页显示的内容存在差异,并提交了手机页面的打印件予以证明。另外,该公司主张其提供搜索服务,涉案图书的内容系由第三方网站提供,且公证之时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为证明双方的合作关系,易查无限公司提交了一份其与中文在线公司未签署的《合作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4月1日起一年。其中约定中文在线公司提供“阅读基地书签”,内置到易查无限公司手机终端或其他渠道中,为手机用户提供电子图书阅读业务。“阅读基地书签”的相关内容资源由中文在线公司提供。手机用户通过“阅读基地书签”中的电子书,实现付费。双方依据协议约定,对用户付费所产生的收入进行利润分配。协议所涉及的运营商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及各省分公司。中文在线公司提供“阅读基地书签”的计费通道,同时分配给易查无限公司专用的链接,用于区分易查无限公司手机终端、渠道所带来的收益。易查无限公司还提交了中文在线公司向其付款的回单及其开具的发票,其中有2013年2月至5月付款的记录。中文在线公司称其未与易查无限公司签署过上述协议,但双方自2010年至2012年间存在合作关系,上述2013年的付款记录均是针对该期间的合作,基于先使用后结算的模式。其提交了一份《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予以证明。其中,《合作协议》有效期自2010年9月1日起一年,合作内容与上述协议一样。《补充协议》将原协议有效期顺延一年,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另外,中文在线公司认为本案中易查网对涉案图书的使用方式,不同于协议约定的合作方式,后者为付费阅读,链接地址为www.cmread.com...。另,中文在线公司提交了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发票一张,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金额为1000元。易查公司以公证时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为由,对该费用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中文在线公司提交的图书版权页、合作协议及授权书、证明、23251号公证书、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发票,易查无限公司提交的付款回单及发票、手机页面打印件,以及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后》书署名吴雪岚(流潋紫),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确认吴雪岚(流潋紫)即为该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中文在线公司通过《中文在线数字版权服务合作协议》和《授权书》,依法取得《后》书在全球范围内数字版权的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同时提交了浙江省作家协会类型文学创作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说明吴雪岚(流潋紫)的身份情况,易查无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却未提交充足有效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中文在线公司为本案适格原告。经公证,易查无限公司经营的易查网提供《后》书在线阅读及下载服务,但未取得中文在线公司许可,侵犯了中文在线公司对《后》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易查无限公司抗辩称其仅提供手机搜索引擎服务,涉案内容来源于第三方网站。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易查网直接向用户提供《后》书文字作品,虽然注明了来源网站地址,但仅为网站首页地址,而非被链接内容地址,用户获得《后》书也无需跳转至第三方网站;虽然易查无限公司强调分别通过PC端、手机端搜索结果页面会出现差异,但未指出涉案图书会存在的差异情况,也未解释这种差异对易查网提供《后》书在线阅读及下载行为的影响。另外,易查无限公司以其与中文在线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为由辩称否认侵权,但是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作内容为“阅读基地书签”,涉及的运营商为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及各省分公司,其付费模式、链接结果均不同于本案中易查网的使用方式,因此,本院对易查无限公司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对中文在线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易查无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中文在线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中文在线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易查无限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考虑《后》书畅销度、双方确认侵权字数,以及易查无限公司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对于中文在线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的合理部分,易查无限公司应一并予以负担。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五万零六百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四十八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卢正新代理审判员 王婧玲代理审判员 王嘉佳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