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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滁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其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作出(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皖民二终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26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芝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