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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760号原告:刘某甲,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晗龙、翁迪,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礼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丙。原、被告自结婚之日起,感情开始不和,日趋陌路,特别是原告怀孕后,双方的感情更趋冷淡,感情早已破裂。自原告怀孕之日起,被告未尽基本义务,小孩出生后由原告抚养至今,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而言,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支付抚养费。原告特此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刘某丙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到刘某丙参加工作;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刘某乙书面辩称:本人与原告的婚姻感情未破裂,双方共同居住在××××,日常生活中能互相照顾、互相扶持,本人作为丈夫和父亲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如解除婚姻关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工作较为繁忙,需要本人共同照顾孩子。经审理查明:刘某甲与刘某乙从2003年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丙。2014年春节前刘某甲携带儿子回其父母家过春节,其后刘某丙留在刘某甲的家乡由其父母照顾。刘某甲与刘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春节双方回各自的家乡过春节,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淡漠。庭审后,刘某乙到本院接受询问时表示:其会想办法修复夫妻感情;近期其岳父母携带刘某丙过来广州,一家人团聚了,家庭很和谐。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关爱、互相支持、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刘某甲与刘某乙经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现刘某乙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努力挽回夫妻感情,鉴于刘某甲与刘某乙通过沟通与交流仍能培养与增进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本院不准予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礼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