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法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芝春,王俊,襄阳美佳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法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芝春,民营业主。被执行人王俊,民营业主,系徐芝春妻子。被执行人襄阳美佳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芝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芝春、王俊、襄阳美佳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徐芝春、王俊、襄阳美佳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三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芝春、王俊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襄阳美佳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现己停产关闭,该公司财产己全部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谷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正东代理审判员 陈永喜代理审判员 王成敏二0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书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