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执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大连金龙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庆祥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303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龙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坎子委。负责人:鲁金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顺义,男,系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庆祥,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龙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庆祥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庄民初字第49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货款78005元、案件受理费875元,迟延履行金,执行费10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庄民初字第4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海阳人民陪审员 姜铭轩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春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