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黎法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黄孝芬、杨天茂、杨天广、杨天英申请执行杨天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孝芬,杨天茂,杨天广,杨天英,杨天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黎法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黄孝芬,女。申请执行人杨天茂,男。申请执行人杨天广,男。申请执行人杨天英,女。被申请执行人杨天运,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3)黎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黄孝芬、杨天茂、杨天广、杨天英申请执行杨天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天运目前家庭困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申请人的任何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3)黎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粟志文审判员 杨宗勇审判员 徐秀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盛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