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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与被告李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李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张文,男,196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长岭县流水镇小青村小东院屯。被告李红军,男,30岁,汉族,住长岭县流水镇碱草村八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与被告李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撤回起诉。诉讼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0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迟国海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自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