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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执字第0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霍邱县石煤开发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安徽杜帮家家福种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夏国际茶博城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杜陈、余永福、周本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霍邱县石煤开发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安徽杜帮家家福种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夏国际茶博城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杜陈,余永福,周本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00133-3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琢。被执行人: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陈。被执行人:霍邱县石煤开发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陈。被执行人:安徽杜帮家家福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永福。被执行人:安徽华夏国际茶博城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古廉。被执行人:杜陈。被执行人:余永福。被执行人:周本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六民二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霍邱县石煤开发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安徽杜帮家家福种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夏国际茶博城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杜陈、余永福、周本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杜帮家家福种业有限公司有位于霍邱县新店双塔村房屋(房产权证号:20082**号)及位于霍邱县城关关外幸福社区房屋(房产权证号:200814**),现申请人执行人申请对以上房屋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杜帮家家福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霍邱县新店双塔村房屋(房产权证号:20082**号)及位于霍邱县城关关外幸福社区房屋(房产权证号:200814**)。二、查封土地及房屋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当送达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