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广东轻工发展公司与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轻工发展公司,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286号原告:广东轻工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胡玉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习,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泽宗。原告广东轻工发展公司诉被告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胡玉平及委托代理人陈文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1月3日期间,原告与被告陆续签订了十多份货物销售合同,合同标的物是制作防水产品的各种原材料,合同总金额达4387920.2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但被告未依约履行,被告住所地的办公机构关闭,被告法定代表人郑泽宗也不知去向。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387920.21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按欠款金额以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至结清货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十三份《销售合同》。十三份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分别为:一、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dl-13s09的《销售合同》载明,产品名称沥青、品牌高富、数量49.61吨、单价4693.08元、总价额232823.70元;产品交提地点:需方仓库交货;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需方承担一切运费;结算方式及期限:2014年1月21日前,需方一次性结清货款给供方;违约责任:需方逾期付款,供方按货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直到供方收回全额货款之日止等。2013年10月30日,被告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收取合同号gdl-13s09合同项下石油沥青49.61吨。二、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于2013年10月22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dl-13s14的《销售合同》载明,产品名称沥青、数量135吨、单价3729.60元、总价额503496元;产品交提地点:需方仓库交货;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需方承担一切运费;结算方式及期限:2014年1月22日前,需方一次性结清货款给供方;违约责任:需方逾期付款,供方按货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直到供方收回全额货款之日止等。2013年10月29日,被告出具收货收据,确认收取合同号gdl-13s14合同项下沥青1**吨。三、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于2013年11月25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dl-13s16的《销售合同》载明,产品土工膜92.7吨、单价11396元,产品土工布70号吨、单价10360元,sbs30吨、单价16576元,合计总金额2278889.20元;产品交提地点:需方到供方指定地点自提;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需方承担一切运费;结算方式及期限:2014年2月25日前,需方一次性结清货款给供方;违约责任:需方逾期付款,供方按货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直到供方收回全额货款之日止等。2013年11月30日,被告出具收货收据,确认收取合同号gdl-13s16合同项下土工膜92.7吨、土工布70吨、sbs30吨。四、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dl-13s17的《销售合同》载明,产品名称沥青、品牌高富、数量46.72吨、单价4610.20元、总价额215388.54元;产品交提地点:需方仓库交货;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需方承担一切运费;结算方式及期限:2014年3月31日前,需方一次性结清货款给供方;违约责任:需方逾期付款,供方按货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直到供方收回全额货款之日止等。2014年1月5日,被告出具收货收据,确认收取合同号gdl-13s17合同项下沥青46.72吨。五、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于2014年1月3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dl-14s01的《销售合同》载明,产品名称石油树脂、数量10吨、单价4558.40元、总价额45584元;产品交提地点:需方到供方指定地点自提;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需方承担一切运费;结算方式及期限:2014年4月3日前,需方一次性结清货款给供方;违约责任:需方逾期付款,供方按货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直到供方收回全额货款之日止等。2014年1月22日,被告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收取合同号gdl-14s01合同项下石油树脂10吨。六、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于2014年1月3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dl-14s02的《销售合同》载明,产品名称粉末丁笨橡胶、规格型号psbr、数量1.5吨、单价10360元、总价额15540元;产品交提地点:需方到供方指定地点自提;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需方承担一切运费;结算方式及期限:2014年4月3日前,需方一次性结清货款给供方;违约责任:需方逾期付款,供方按货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直到供方收回全额货款之日止等。2014年1月22日,被告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收取合同号gdl-14s02合同项下psbr粉末丁笨橡胶1.5吨。七、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于2014年1月3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dl-14s04的《销售合同》载明,产品名称hdpe光板、数量15625㎡、单价9.95元/㎡、总价额155468.75元;产品交提地点:需方到供方指定地点自提;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需方承担一切运费;结算方式及期限:2014年4月3日前,需方一次性结清货款给供方;违约责任:需方逾期付款,供方按货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直到供方收回全额货款之日止等。2014年1月22日,被告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收取合同号gdl-14s04合同项下hdpe光板15625㎡。八、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于2014年1月3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dl-14s05的《销售合同》载明,产品名称pe膜、数量3吨、单价15540元、总价额46620元;产品交提地点:需方到供方指定地点自提;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需方承担一切运费;结算方式及期限:2014年4月3日前,需方一次性结清货款给供方;违约责任:需方逾期付款,供方按货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直到供方收回全额货款之日止等。2014年1月22日,被告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收取合同号gdl-14s05合同项下pe膜3吨。九、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于2014年1月3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dl-14s06的《销售合同》载明,产品名称热塑性丁苯橡胶、数量0.99吨、单价16472.40元、总价额16307.68元;产品交提地点:需方到供方指定地点自提;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需方承担一切运费;结算方式及期限:2014年4月3日前,需方一次性结清货款给供方;违约责任:需方逾期付款,供方按货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直到供方收回全额货款之日止等。2014年1月22日,被告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收取合同号gdl-14s06合同项下热塑性丁苯橡胶0.99吨。十、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于2014年1月3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dl-14s07的《销售合同》载明,产品名称塑胶粒、数量16.5吨、单价6216元、总价额102564元;产品交提地点:需方到供方指定地点自提;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需方承担一切运费;结算方式及期限:2014年4月3日前,需方一次性结清货款给供方;违约责任:需方逾期付款,供方按货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直到供方收回全额货款之日止等。2014年1月22日,被告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收取合同号gdl-14s07塑胶粒16.5吨。十一、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dl-14s08的《销售合同》载明,产品名称涤纶短纤(普白)、数量29.4117吨、单价7044.80元、总价额207199.54元;产品交提地点:需方到供方指定地点自提;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需方承担一切运费;结算方式及期限:2014年4月21日前,需方一次性结清货款给供方;违约责任:需方逾期付款,供方按货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直到供方收回全额货款之日止等。2014年1月22日,被告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收取合同号gdl-14s08合同项下涤纶短纤29.4117吨。十二、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dl-14s09的《销售合同》载明,产品土工复合膜25000㎡、单价8288元,产品热压基布24吨、单价12950元,总价额518000元;产品交提地点:需方到供方指定地点自提;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需方承担一切运费;结算方式及期限:2014年4月21日前,需方一次性结清货款给供方;违约责任:需方逾期付款,供方按货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直到供方收回全额货款之日止等。2014年1月22日,被告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收取合同号gdl-14s09合同项下土工复合膜25000㎡及热压基布24吨。十三、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dl-14s10的《销售合同》载明,产品名称热塑性丁苯橡胶、数量3吨、单价16679元、总价额50038.80元;产品交提地点:需方到供方指定地点自提;运输方式及到达港和费用负担:需方承担一切运费;结算方式及期限:2014年4月21日前,需方一次性结清货款给供方;违约责任:需方逾期付款,供方按货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直到供方收回全额货款之日止等。2014年1月22日,被告出具收货确认书,确认收取合同号gdl-14s10合同项下热塑性丁苯橡胶3吨。庭审过程中,原告称其从2004年开始与被告存在交易往来,每次交易都是单独签订销售合同,一般是由原告拟出销售合同盖章后传真给被告,被告同意后再盖章回传给原告;供货方式有时候是在被告仓库交货,有时侯是被告在原告指定地点自提,被告收货后出具盖章的收货确认书,然后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向原告进行结算,结算方式一般为电汇;但是被告从2014年1月开始出现到期账单不与原告结算的情况,被告自称是资金链断裂,故原告停止供货。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达4387920.21元,原告遂于2014年4月9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十三份《销售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出具收货确认书及收货收据,向原告确认已收货,但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缺席审理的不利后果。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按货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直至供方收回全额货款之日止”,且原、被告双方在各个销售合同中均约定了付款的具体时间,故对于原告针对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宜,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货款232823.7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22日起计;以货款503496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23日起计;以货款2278889.20元为本金,从2014年2月26日起计;以货款215388.54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1日起计;以货款382084.43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4日起计;以货款775238.34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2日起计;上述违约金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支付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轻工发展公司支付货款4387920.21元。2、被告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轻工发展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232823.7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22日起计;以货款503496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23日起计;以货款2278889.20元为本金,从2014年2月26日起计;以货款215388.54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1日起计;以货款382084.43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4日起计;以货款775238.34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2日起计;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均计至本判决限定支付之日止)。3、驳回原告广东轻工发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42707元、公告费1000元(原告广东轻工发展公司已预付),均由被告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欧阳羽中人民陪审员 何 海 年人民陪审员 何 德 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黎 宏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