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商)初字第055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颖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商)初字第05554号原告王颖奇,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北街70号,注册号:110229009655000。负责人张胜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雁云,女,1973年9月5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颖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延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颖奇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王颖奇以被告中保延庆公司已经履行了赔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颖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颖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