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二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与刘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刘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二初字第00549号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负责人:谷顺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克琴。被告:刘焰,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和县,身份证号:342626196508180174。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与被告刘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爱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祖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