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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刘艳文与张友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文,张友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文,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执行人张友三,男,194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艳文与张友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张友三在迁安市杨各庄镇包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应分款1314.05元依法提取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爱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宝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