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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二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王锦刚与宋养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刚,宋养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二初字第00491号原告:王锦刚,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宋养海,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锦刚诉被告宋养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宗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锦刚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锦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锦刚负担。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