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36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载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载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664号原告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新。委托代理人潘美春。委托代理人沈吉龙。被告张载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载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载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精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员杨新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凤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