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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64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6480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