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64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6480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