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旺苍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显群与被执行人石才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显群,石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旺苍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何显群,男,汉族,生于1959年7月9日,住旺苍县木门镇黄梁村1组。被执行人石才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5日,住旺苍县木门镇农科村5组。本院在执行何显群与石才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执字第9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周高尚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冷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