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冯剑波与曾镜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剑波,曾镜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冯剑波,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曾镜源,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冯剑波诉被告曾镜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康铁球、人民陪审员杨海涛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剑波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剑波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剑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3240元,由原告冯剑波承担。审 判 长 张玉辉审 判 员 康铁球人民陪审员 杨海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紫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