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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冯剑波与曾镜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剑波,曾镜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冯剑波,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曾镜源,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冯剑波诉被告曾镜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康铁球、人民陪审员杨海涛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剑波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剑波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剑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3240元,由原告冯剑波承担。审 判 长  张玉辉审 判 员  康铁球人民陪审员  杨海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紫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