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陵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与宜昌市恒昌粮油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宜昌市恒昌粮油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法定代表人张代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宜昌市恒昌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宁柱,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昌市恒昌粮油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988332元(截止2014年5月29日止);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按日万分之二点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北门外正街号的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在抵押借款本金15万元和该本金对应利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9547.5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8430元,以上共计1621309.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恒昌粮油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1309.5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北门外正街的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在抵押借款本金15万元和该本金对应利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按日万分之二点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四、被执行人自2014年9月3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履行时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