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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崆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祁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29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余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20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