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丹与闫洪波、李淑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闫洪波,李淑英,李淑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李丹,女,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韩兴驰,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闫洪波,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淑英,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淑珍,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丹诉被告闫洪波、李淑英、李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晓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卫独(主审),人民陪审员杨美慧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李丹承担。审 判 长 杨晓霞代理审判员 唐 卫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