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玉星与苗建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星,苗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683号申请人杨玉星,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苗建军,男,成年,汉族。上列双方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焦民一终字第1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焦民一终字第19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詹光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