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民一初字第016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1634号原告:赵某甲,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明云,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林志国,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俊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云,被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志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甲诉称:赵某甲与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前赵某甲给付宋某某彩礼约95000元,赵某甲为结婚支付各项费用数万元。由于其夫妻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协议离婚未果,故赵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宋某某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95000元。宋某某辩称:(1)宋某某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赵某甲应返还给宋某某陪嫁物品及借款40000元,且赵某甲给予宋某某经济困难帮助30000元并平均分割家庭财产;(2)赵某甲要求返还彩礼无法律依据。赵某甲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赵某甲身份证,证明其原告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结婚证,证明赵某甲与宋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第三组证据,证人赵某乙及叶某某证言,证明赵某甲给付彩礼的事实,且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对赵某甲提供的证据,宋某某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第二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证人赵某乙及叶某某证言有异议,两位证人系赵某甲的亲属,证明效力较低。宋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人宋业虎证言,证明宋某某给付陪嫁物品的事实。对宋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赵某甲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人宋业虎的证言无异议,陪嫁物品(冰箱及洗衣机各一台、沙发茶几一组、被褥六床、被单四件套及衣架鞋架)赵某甲同意返还。对于当事人各自提供的,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采信;对于当事人各自提供的,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赵某甲提供的第三组证据,证人赵某乙及叶某某证言,证人赵某乙系赵某甲伯父,证人叶某某系赵某甲母亲,两人均系赵某甲亲属,该证人证言均有利于赵某甲,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赵某甲与宋某某于2012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0月,夫妻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赵某甲认为其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宋某某离婚,成讼。本院认为,赵某甲与宋某某依法领取了结婚证,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起诉讼中,赵某甲与宋某某婚后未能生育子女,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已分居生活满一年,且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其夫妻关系无和好可能,故应准予其离婚。对赵某甲要求宋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因出庭作证的证人系赵某甲亲属,证明效力较低,且婚后同居生活,不满足彩礼返还的条件,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宋某某要求赵某甲返还陪嫁物品的请求,因赵某甲亦同意返还,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宋某某要求赵某甲返还借款40000元,因该借款系赵某甲父亲所借,故无法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宋某某可另行起诉。宋某某要求对其夫妻共同存款予以平均分割,因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夫妻共同存款的具体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宋某某可待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后,另行诉讼。对宋某某要求赵某甲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因宋某某在离婚后无房居住,赵某甲可适当给予补助,本院酌定500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赵某甲与宋某某离婚;赵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宋某某陪嫁物品(冰箱及洗衣机各一台、沙发茶几一组、被褥六床、被单四件套及衣架鞋架),并给付宋某某生活困难补助5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静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