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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匡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匡某,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吕某。原告匡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匡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匡某负担。审判员  王俐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