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91年5月10日出生,住仪陇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