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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9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91年5月10日出生,住仪陇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